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者,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