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真利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56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張真利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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