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短少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戊○○
37弄丙○○
號己○○乙○○丁○○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憲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