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子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63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898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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