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怡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23號,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怡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4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另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58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羅怡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0年3月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94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確定,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940號偵卷第52頁;本院卷第5頁)。而本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包裝袋2包(共計199件,保管字號:110年度保字第22號),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940號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33頁至第35頁),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㈡另扣案之158元,固係被告於警詢中提出,且供稱為上開犯行
之犯罪所得等語(940號偵卷第8頁),惟被告業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2月23日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1份附卷可考(940號偵卷第51頁),是以,本案倘為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158元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莊琬婷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註冊公告日期/專用期限(民國)指定商品1仿冒HELLOKITTY商標包裝袋2包(共計199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100年9月1日/110年8月31日包裝用塑膠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