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8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清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依貴公司提出之滯納息款明細資料所載,最後一筆循環息入帳年月為9310,則貴公司請求自93年3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楊清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