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34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賴建華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建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建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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