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呂智捷 被告 楊竣傑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1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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