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許勝德 被告 蘇添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2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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