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國榮 即 俊雄 工程行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六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七三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蓋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8號裁定准許後,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73號事件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8號假扣押裁定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等事件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