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7號聲請人 邱秀玉
石玉璇 石佳容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相對人 石尾 兼上一人輔助人 石依婷 相對人 石婉伶
石祖榮 石晏慈 相對人 石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二「法定應繼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全案於民國113年2月15日確定。依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7,331元、彰銀查詢費100元、第一銀行查詢費暨匯票費130元、國泰人壽保險資料查詢500元。是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58,061元,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附表:
編號繼承人/相對人應繼分比例及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1邱秀玉(聲請人)1/15----2石玉璇(聲請人)1/15----3石佳容(聲請人)1/15----4石尾2/523,2245石依穎1/511,6126石依婷1/202,9037石婉伶1/202,9038石祖榮1/202,9039石晏慈1/202,903備註:
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58,061元,乘以各相對人即繼承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所得金額(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兩造應自行負擔因四捨五入計算所生之誤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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