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陳冠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段國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穫B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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