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100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陳國偉

被告 王晉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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