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含袋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聲請書第4至5行之「令入法務部矯正屬臺中戒治所施行戒治,經評估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應更正為「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評估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案號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得之白色顆粒1包(含包裝袋1個,重0.8公克)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見107毒偵1135卷第24至26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雅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