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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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8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美玲於90年12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2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8605元陳美玲自民國92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47092元陳美玲自民國92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8.5%,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