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05號原告 鄭秉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忠畜牧場即 羅正良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2,264,41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項目金額為872,41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387元【計算式:9,580元×2/3=6,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086元【計算式:23,473元-6,387元=17,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靜鑫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元)1薪資47,000元2特休未修折算工資16,331元3加班費650,627元4資遣費47,056元5失業給付損失252,000元6退休金71,400元7年終獎金差額40,000元8職業災害損失1,140,000元合計2,264,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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