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84號原告 林靜怡 (年籍詳卷)被告 歐陽守博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林靜怡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歐陽守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2號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12月26日宣判,本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2月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首開法條規定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於前開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後,逕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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