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8號抗告人 林美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哲正 間因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以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8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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