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3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2月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至民國97年6月25日止共計結帳2,791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554元為自民國93年2月9日起民國97年6月25日止之消費款,187元為循環利息,1,05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8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宗華│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554元││月1日起││││││├──────┼──────┼───────┤││││自民國97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6日起│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