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2號債權人百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晉 債務人 林彥良 即通佑工程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