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伸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志文 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翊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伸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志文 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