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85號原告翊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國泰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 律師 洪唯真 律師被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萬叁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