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95號聲請人 張鶴齡 債務人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朝添 相對人 邱喬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84,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0年7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57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7月20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9年度司票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消費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區│文正││107-25│1,066.00│10000分之285│├─┼───┼────┼───┼───┼──────┼─────┼──────┤│2│臺中市│北區│文正││107-4│1,124.00│10000分之28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757│臺中市北區文正│主要用途:商業用│十六層:│陽台:22.29│全部││││段107-4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511.89│花台:6.72││││││凝土造│合計:511.89│││││├───────┤層數:18層│││││││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十六││││││││樓之1至十六樓││││││││之3,十六樓之5││││││││至十六樓之8│││││├─┴──┴───────┴────────┴──────┴─────┴────┤│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522.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