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9號聲請人 呂宇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本票未經提示不得行使追索權)
二、釋明請求事項正確之記載金額。
三、相對人林政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