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聖玉 訴訟代理人 吳秀英 被告 林煒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林煒傑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林聖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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