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溫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7,3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國忠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1,628,553元正未給付,(其中361,399元為本金,1,267,1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溫國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208,810元正未給付,其中48,628元為消費款;156,58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6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48628元溫國忠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1399元溫國忠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