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5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零柒元整,及就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整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