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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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 律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停止羈押期間,禁止出境、出海。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及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1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三、嗣本院於98年2月13日行準備程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惟被告如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0,
000元,則無羈押之必要,得以具保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停止羈押期間,禁止出境、出海,爰為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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