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陳舒愉 被告 許凱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