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87號聲請人 鍾雲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鳳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3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沈鳳堯對聲請人負債4,000,000元,已屆民國98年9月1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區│頂橋子頭││567-4│116.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367│臺中市東區頂橋│住商用│ㄧ層:58.95││全部││││子頭段567-4地│加強磚造│二層:74.70││││││號│2層│騎樓:15.75│││││├───────┤│合計:149.40││││││臺中市東區建興││││││││街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