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7號聲請人 楊立杰 即 楊杜倪華 之繼承人聲請人 楊世杰 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代理人 廖慧娟 聲請人 楊偉杰 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楊立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楊世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楊偉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及廖慧娟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授權公證書正本。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