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26號上訴人 嚴世錚 即原告之2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