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松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82號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298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2號及103年度原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8至12、19及2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至7、13至1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刑事執行意見狀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清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供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及附表編號20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8年,故依首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8至12、19及20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附表編號4至7、13至18所示之罪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另檢察官檢附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清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為103年4月25日,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82號判決,爰更正如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示之103年3月25日;又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1642號,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98號判決後,更正如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示之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958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清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元│││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折算1日。│├────────┼──────────┼──────────┼──────────┤││102年10月6日晚間6│102年10月13日凌晨0│103年1月9日晚間8││犯罪日期│、7時許│時許│、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1│署102年度偵字第2895│署103年度偵字第271│││56號│8號│、1048、104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282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98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3月25日│103年04月08日│103年04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282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98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判決│判決│103年04月25日│103年05月20日│103年05月25日│││確定日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助字第33│署103年度執助第350│署103年度執字第1391│││2號│號│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103年1月5日凌晨1│103年1月7日深夜某│103年1月8日凌晨某││犯罪日期│時30分許│時許或同年1月8日凌│時許││││晨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271│署103年度偵字第271│署103年度偵字第271│││、1048、1049號│、1048、1049號│、1048、1049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4月30日│103年04月30日│103年04月3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判決│判決│103年05月25日│103年05月25日│103年05月25日│││確定日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1392│署103年度執字第1392│署103年度執字第1392│││號│號│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3年1月9日凌晨0│102年12月28日凌晨2│103年1月8日晚間11││犯罪日期│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271│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0│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0│││、1048、104號│3、304號│3、304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4月30日│103年10月03日│103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7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判決│判決│103年05月25日│103年11月03日│103年11月03日│││確定日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1392│署103年度執字第2787│署103年度執字第2787│││號│號│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3年1月4日凌晨3│103年1月9日凌晨2│103年1月10日凌晨2││犯罪日期│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37、2347、2480、2481、2524││年度案號│、2923、3386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03日│103年10月03日│103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03日│103年11月03日│103年11月03日│││確定日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2787│署103年度執字第2787│署103年度執字第2787│││號│號│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102年12月30日下午2│103年1月6日凌晨某│103年1月6日凌晨1││犯罪日期│時34分許│時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37、2347、2480、2481、2524││年度案號│、2923、3386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03日│103年10月03日│103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03日│103年11月03日│103年11月03日│││確定日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2788│署103年度執字第2788│署103年度執字第2788│││號│號│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103年1月6日凌晨3│103年1月6日凌晨3│103年1月8日凌晨1││犯罪日期│時36分許│時52分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37、2347、2480、2481、2524││年度案號│、2923、3386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03日│103年10月03日│103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03日│103年11月03日│103年11月03日│││確定日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2788│署103年度執字第2788│署103年度執字第2788│││號│號│號│└────────┴──────────┴──────────┴──────────┘┌────────┬──────────┬──────────┬──────────┐│編號│19│20│(本欄空白)│├────────┼──────────┼──────────┼──────────┤│罪名│妨害自由│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2年12月29日上午9│103年1月初某日凌晨│││犯罪日期│時15分許前之某時許│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5號│署103年度偵字第5245│││││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2號│103年度原簡字第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4日│103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2號│103年度原簡字第70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08日│104年1月21日││││確定日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4年度執字第12號│署104年度執字第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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