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488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禎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㈡確認僅請求本金或請求本金及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確
認利息起算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