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鄭瑞龍 被告 曾冠中
高楷賢 上列被告曾冠中、高楷賢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83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