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苑 被告 林文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請求返還何車輛及其價額,致本院未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