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58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徐立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
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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