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七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