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廣東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育航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庭 律師被告鑫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鑫賢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馥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