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即被告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顏惠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