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369號
原 告 台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96年7
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