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志強 上列當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紀志強自中華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裁定自民國108年4月12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10
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本院司法事務官即於108年4月23日以新北院輝108司執消債更霄消字第118號函檢送裁定開始更生後之公告予聲請人及各債權人,並同時通知聲請人應依法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復於108年5月23日以新北院輝108司執消債更霄消字第118號函檢送債權表予聲請人,並通知聲請人若尚未提出更生方案應於10日內提出,前開通知函已分別於108年4月26日及108年5月29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然聲請人並未遵期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且聲請人之代理人林契名律師於108年8月26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故本院司法事務官再分別於108年10月1日新北院德108司執消債更霄消字第118號函、109年1月2日新北院賢108司執消債更霄消字第118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而前開通知已分別於108年10月5日、109年1月7日寄存於聲請人住、居所在地之派出所,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情,有本院前開函文、聲請人代理人之民事陳報終止委任狀、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迄今猶未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認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9年8月1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