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乘印刷有限公司吳其霏葉奉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務人尚乘印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目前法定代理人為何?㈡債務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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