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234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張晟中 債務人 李維彬 債務人 鄭信美
一、債務人李維彬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肆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台幣參佰壹拾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上開㈡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李維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信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