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 鍾雪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鍾雪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 鍾雪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鍾雪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