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李麗慧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訴字第76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李麗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李麗慧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經被告自行於民國105年5月23日繳納保證金而獲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傳票之送達回證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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