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5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 吳宥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陳雪玉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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