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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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敏容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段○○巷○弄○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3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敏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敏容因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敏容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附表:受刑人游敏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是否│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得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易科│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罰金│││││├─┼─────┼────┼───────┼────┼──┼───┼────┼──┼──┼───┼────┼────┤│1│竊盜│有期徒刑│101年12月23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得易│臺中│102年│102年3│臺中地檢││││5月││101年度│地院│度中簡│月28日│科及│地院│度中簡│月4日│102年度││││││速偵字第││字第12││易服││字第12││執字第26││││││5168號││1號││社勞││1號││62號、42││││││││││││││21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2│同上│共3罪,│101年10月19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3│同上│臺中│102年│102年4│││││各處有期│、101年10月22│101年度│地院│度簡字│月18日││地院│度簡字│月15日│││││徒刑5月│日、101年10月│偵字第││第171││││第171│││││││24日│25224號││號││││號│││├─┼─────┼────┼───────┼────┼──┼───┼────┼──┼──┼───┼────┤││3│同上│2罪,各│101年10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處有期徒│、101年10月22│││││││││││││刑4月│日││││││││││├─┼─────┼────┼───────┼────┼──┼───┼────┼──┼──┼───┼────┤││4│同上│3罪,各│101年10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處有期徒│、101年10月24│││││││││││││刑3月│日、101年10月││││││││││││││25日││││││││││├─┼─────┼────┼───────┼────┼──┼───┼────┼──┼──┼───┼────┼────┤│5│同上│有期徒刑│101年12月28日│臺中地檢│同上│102年│102年5│同上│同上│102年│102年6│臺中地檢││││5月││102年度││度中簡│月16日│││度中簡│月10日│102年度││││││偵字第50││字第10││││字第10││執字第70││││││00號││85號││││85號││25號│├─┼─────┼────┼───────┼────┼──┼───┼────┼──┼──┼───┼────┼────┤│6│同上│共2罪,│102年1月5日│臺中地檢│同上│102年│102年5│同上│同上│102年│102年7│臺中地檢││││各處有期││102年度││度易字│月23日│││度易字│月1日│102年度││││徒刑4月││偵字第56││第1121││││第1121││執字第75││││││59號││號││││號││3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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