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23號聲請人 林琪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建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裁定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內載明自「到期日」起算,惟依卷附附表所示,到期日未載,利息起算日亦未載明,僅載明提示日為108年11月4日,本院無法得知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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