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徐莉娜 被告 黃繼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采薇